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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乱 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1999-04-12 来源:光明日报 民建中央副主席 白大华 我有话说

过去一年来,我国建筑业有三件可圈可点的大事。其一,我国第一部《建筑法》于3月1日开始实施,迈出了依法管理建筑业的重要一步。其二,党中央、国务院果断作出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决策,迎来了建国以后又一个基本建设的高潮。其三,近半年来,各新闻媒体连续报道了数起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云南昆禄公路路基沉陷、九江长江大堤决口、北京西客站千疮百孔、沈四高速公路清洋河大桥桥面局部塌陷、钱塘江下沙标准海塘基础沉井以泥沙代混凝土回填、重庆綦江县彩虹桥整体跨塌,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巨大损失。据有关部门调查,近几年,全国每年因建筑工程倒塌事故造成的损失和浪费在1000亿元左右。目前仍有20%的工程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建国五十年来以“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为铁的纪律的中国建筑业,何以在世纪末连吃败绩?发人深省。每一个质量事故,都会有各自不同的原因,有天灾、有“人祸”,有设计问题、材料问题、施工问题,有技术问题,有管理问题等等。纵观最近发生的一系列质量事故,核心是管理问题,是“人祸”。突出的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质量意识淡漠,建设思想混乱。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公共工程,大多是政府出资,投资浩大。开工一个项目,速度上去了,产值上去了,政绩有了,吃穿用度也有了,为各方面所热衷。一些官员和部门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忙于跑项目、催项目、批项目,搞“首长工程”、“献礼工程”,完全不考虑客观条件和主观能力,甚至随意规定工期。一些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单纯追求经济收益,不讲科学,不顾安全,任意更改设计、降低造价、偷工减料、以次充好。这样的工程从开工之日起,就注定成了官僚主义者、唯利是图者的牺牲品。

二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工程管理混乱。几十年来,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建设管理法规条例,许多人置若罔闻。一些建设单位无视法定程序,不论证、不设计、不报建、不立项,盲目蛮干。一些单位不招标、假招标,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搞自家人“一条龙”作业。设计施工队伍鱼龙混杂,一些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单位混水摸鱼,靠层层转包非法分包剥皮牟利。最底层施工队为了获利,只有降低技术、材料、用工标准,粗制滥造。建设监理单位受行政干预多,监理队伍数量、素质不够,一些工程监理只是走形式。

三是受上述影响,加上体制转换期间难以避免的管理真空和管理错位,建筑市场发育不健全,最直接的后果就是给腐败提供了温床。一些人利用手中的项目审批权、工程发包权、施工管理权、质量监督权、材料设备采购权、资金批贷权等,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特别是在工程发包中搞暗箱操作,炒买炒卖、索贿受贿、私招滥雇、吃拿回扣现象十分严重且带有普遍性。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近几年查处的10多万件贿赂案中,涉及建筑业的竟占63%。建筑市场成了一个权钱交易市场,这话并非危言耸听。这些人内外勾结,贪赃枉法,化公为私,损公肥私,完全不顾党性、人格,是一群地地道道的蛀虫。可以说,几乎每一项工程都有人在“揩油”,每一桩工程质量事故中都有腐败蛀虫。腐败使大量建设资金流入私人口袋,工程质量焉能不受其害!

人们常说,基础设施建设是功在当代、泽被千秋的善举。如果没有质量作保证,善举可能变成灾难。劣质工程有如“黑洞”,不仅会吞啮大量宝贵的建设资金,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而且会腐蚀一大批干部,败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不利当代,更遗患后人。今年,我国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工程质量问题必须引起全社会的警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部署,哪里有问题就查到哪里,谁作孽就惩治谁。治乱须重典。朱总理最近指出,抓好工程质量管理,必须强化法制,依法惩治腐败。这里,我代表民建中央仅就依法治乱,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提几点建议。

1.大张旗鼓地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增强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和质量意识。《建筑法》颁布实行以来,宣传力度不够,反响也不大。建议全面开展一次学习《建筑法》、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方面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支持,更重要的是通过学习和宣传教育促进建筑行业的行风建设和建筑队伍的思想建设。要在全行业确立《建筑法》是一切建筑活动准绳的观念,倡导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和对子孙后代负责的精神,树立质量就是市场、质量就是效益的思想,培养兢兢业业犹恐千虑一失的作风。

2.依法整顿规范建筑市场,堵塞腐败和各种不正当交易的暗流。主要抓好以下环节:一是管住程序。所有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办理审验批准手续,严格资质资格审查,坚决防止再出现“三边”工程、“三无”工程。二是明确责任。大力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责任制、合同管理制,明确各方责任,谁出问题就追究谁。三是公开操作。建好管好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有项目进场交易,公开信息,公开招标,防止地方、行业保护,严禁隐蔽交易。四是强化监理。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理,对于质量事故,监理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五是奖优罚劣。提倡合理价中标,让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多得标、得好标。六是政企分开。政府的职责是依法监督管理市场,只要不违规,就不要加以行政干预,更不得直接参与招投标活动。

3.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建筑领域里的违法活动,严惩腐败分子。建筑领域里腐败和违法活动的猖獗,表明我们抓法治这一手太软、太松。放任“贪官污吏”就是对人民的犯罪,执纪执法一定要体现一个“严”字。对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官僚主义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贪污、行贿、受贿和其他经济犯罪分子,坚决查处,严惩不贷。防止以罚代刑、以纪律处分代刑罚。刹住“说情”风,谁说情就给谁曝光。建议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把建筑领域里的反腐败和打击违法活动作为近期的工作重点。

4.深化改革,理顺体制,健全法规。我国建筑业进入市场较早,但受传统体制影响也最深,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企不分、条块分割、地区保护、部门封锁。要建立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当前要着重解决的是建筑行政主管部门与各专业部门、中央与地方多头执法的问题,理顺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抓紧《建筑法》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建立和完善建筑法规体系。

5.充分发挥人民政协和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监督作用。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应当积极发挥监督职能,对专门问题(如执法情况)、重点工程可以组织调查,通过协商、反映社情民意、建言献策,帮助党委、政府、人大和司法机关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与此同时,重视人民群众的投诉,积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加大对腐败和劣质工程的社会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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